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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形式上、技术上进行核查,对其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何种技术合同做出结论,进行分类登记,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通常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4.《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粤科管字〔2013〕60号)
三、办理原则及对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登记制度。
——办理对象为在珠海市辖区内注册的作为卖方(技术输出方)的法人单位、自然人(个人)和其他组织。合同卖方为境外机构的,可以书面委托境内买方办理。
注意: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注册的法人单位、自然人(个人)和其他组织在横琴办理。
注意: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或涉及专利实施许可的合同,为准确掌握专利的最新状态,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认定登记。
四、办理条件
1.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2.申请登记的合同应在合同有效期(履行期)内进行申报登记,有效期已过的合同将不予受理。
五、所需材料(扫描原件上传)
1. 合同文本原件;
2.技术方案(技术开发合同);
3.费用清单(需列出费用构成的分类明细);
4.相关技术证明(技术转让合同);
5.其他材料,根据需要提供。
注意事项:
1.技术合同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技术合同签订的要求订立,已签约生效且在有效期。
2.合同文本建议使用科技部编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可从“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下载)。采用非合同范本签订的合同,应提供与范本格式一致的封面、封二(合同各方基本信息页)和封底,合同条款约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技术合同签订的要求。
3.合同应主体清楚、标的明确、条款完整,文字、印章清晰。主体、标的、条款、费用等不明确,印章不齐备或与书面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4.合同必须签署齐全,包括法人签名、公司盖章和签署日期。非法人或组织负责人签名的合同,应提交其法人或组织负责人授权签订此合同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5.技术开发合同必须上传技术方案和费用清单;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价款中若包含购置设备或外购软、硬件产品等费用或其他非技术性收入成分的,应提交项目费用清单。注意:(1)技术方案应充分反映出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需求进行项目主体的开发背景、设计方案、开发的过程、开发的重点、通过验收的标准和交付的成果方式等等。费用清单应列出费用的分类构成明细。(2)技术方案需申报单位盖公章;费用清单需申报单位盖公章、财务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6.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7.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提交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申报单位拒绝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8.申报单位无需再递交纸质材料,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机构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核。
五、办理流程
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统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办理,全流程网上办理。主要流程:
申报单位注册→申报单位添加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书→项目负责人上传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登记机构审核批复。
具体流程:
1.申报单位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和技术合同登记设置,按属地原则选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审核通过。
2.申报单位添加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激活账号,完善个人相关信息。
3.项目负责人填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书,选择卖方单位填写申请(只有卖方单位为境外单位或港澳台单位时,选择买方单位填写),根据提示逐项填写信息,并上传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
4.登记机构对提交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5.登记完成后,申报单位在平台打印相关认定证明。
六、办理时限
全年办理,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5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七、资料核查及咨询服务窗口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工商大厦主楼520室
电话:0756一2113263
八、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附:技术合同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合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之一,国家、省各级政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合同有一系列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认定登记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规定)
——适用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2.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
——适用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
——适用于技术开发合同的买方,即吸纳方。
备注:卖方(受托方)办理认定登记取得认定证明后,可打印一份给买方(委托方)作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凭证。
4.个人所得税优惠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等规定)
——适用于技术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5.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可作为企业资格认定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重要依据。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
6.其他优惠政策
(1)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自主使用。(政策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规定)
(2)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或者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委托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等科研项目,可以提取和发放奖酬金。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上述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以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单列管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政策依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
注意: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或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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